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

3255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宏安致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255号之二
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820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998743-7,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宏安致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04330-2,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云步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宏安致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宏安致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94元,由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