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民辖终201号
上诉人河北华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3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华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2017年、2018年、2019年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货款已经付清。账页不能作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能依据已经履行完毕的及自制所谓账页确定本案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三份合同中均有协议管辖的约定,均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普兰店区是三份合同约定的签订地。该约定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凯
审 判 员 安 静
审 判 员 苍 琦
法官助理 贾晓婷
书 记 员 李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