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3377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被告:中红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4层南区509。
法定代表人:李世英。
被告:河北华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长安东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昭。
被告:北京松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74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悦。
原告***与被告中红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北华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松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思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