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1639号
原告:***,男,194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河北华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长安东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松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74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悦,职务不详。
被告:中红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英,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松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红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运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