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建筑安装工程第一有限公司

***与田天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的母亲。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新立,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鸡泽县建筑安装工程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迎宾路东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农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赵新立、鸡泽县建筑安装工程第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泽县人民法院(2013)鸡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泽县人民法院(2013)鸡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冯雪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常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