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明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464号
申请人: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和平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551853704E。
法定代表人:王洪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娜,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静,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旭景花园小区10-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62211763N。
法定代表人:陈日新,执行董事。
申请人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河北铎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名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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