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明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博安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兴商大道(纬五路)与阳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苏前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博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钢材市场南侧别墅式商住楼12栋第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海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乡***村(廊涿路南58米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旭景花园小区10-3-301。 法定代表人:陈日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金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武隆路西侧2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天利得益商务中心一期1-1-1206。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廊坊市源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霸路94号B-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博安商贸有限公司、廊坊海屹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廊坊金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廊坊市源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2民初38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票据出票人为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上诉请求: 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2民初38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廊坊市博安商贸有限公司对汇票债务人中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行使追索权,系法定权利,原审被告廊坊市源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且本案不属于本院集中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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