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州市海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241号之二
原告: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北曹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伟,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北曹家务村人,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鄂州市海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友海,公司大股东。
原告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海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9631元.由原告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 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