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647号
申请人: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曹家务乡北曹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栋,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军,男,该公司职员。
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6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账号为:1100 XXXX的存款3 060 911.97元”。
2021年3月26日,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账号为:1100XXXX的存款3 060 911.9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