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财保47号

申请人: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尚都金茂中心**。

法定代表人:安学龙,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住所地永清县曹家务乡北曹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祎,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

下价值3,40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艳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