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699号
申请人: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曹家务乡北曹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栋,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申请人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账号为:11XX95的存款3060911.97元并向本院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账号为:11XX95的存款3060911.9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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