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647号之一
原告: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曹家务乡北曹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栋,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潘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燕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