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执复11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曹家务乡北曹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永清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2018)冀102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时未对本案的事实进行审查查明,进而作出执行裁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新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3执异13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