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75961号
原告: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碧普(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峻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巫霁
审判员*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