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6财保31号
申请人:邯郸市浩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北泊村南启信商贸城院内**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天山太阳城公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邯郸市浩基贸易有限公司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2944.3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帐号:04×××76),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邯郸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浩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2944.3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帐号:04×××76),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浩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