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156号
原告:龙小双,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12号天山太阳城公寓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龙小双诉被告***、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