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2财保173号
申请人:邯郸市浩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北泊村南启信商贸城院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56893062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天山太阳城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4152953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浩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3215.77元(账号:86×××49,开户行:邯郸银行雪驰路支行)。申请人以担保人方拥军名下位于邯郸冀南新区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浩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方拥军名下位于邯郸冀南新区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3215.77元(账号:86×××49,开户行:邯郸银行雪驰路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田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