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6民初1905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峪信用社,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市区滏新大街水岸名都**2-21、2-22、2-23号门市。
负责人:王永宁,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达,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良,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邯郸市德泰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南孙庄矿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雪驰路**。
法定代表人:张成文。
被告:***,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蒋顺利,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峪信用社与被告邯郸市德泰洗选有限公司、邯郸市宏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蒋顺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峪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峪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爱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