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6民初101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告: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三圣院乡北纪城村。
法定代表人:张四喜。
被告:***,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三圣院乡北纪城村。系被告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自诉人,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冀0126刑初44号裁定书,裁定对自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后***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康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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