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

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与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民初3015号
原告: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灵寿县三圣院乡北纪城村,统一深灰信用代码91130126601475765X。
法定代表人:*四喜。
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南路16号鑫水园商务楼A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都市。
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与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三定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