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2742号 原告:浙江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72318297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工业城凤洋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3987383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路198号B1-3F-0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