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03民初199号
原告廊坊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5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沈爱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景芳,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圣海轩酒店。
地址霸州市胜芳镇廊大路政府路口。
经营者王进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胜芳镇圣海轩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廊坊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审判员 吕万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时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