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民初7908号
原告:石家庄星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新石小区58-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70084285T。
法定代表人:张新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E座1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57535226W。
法定代表人:米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该公司经理,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凯,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星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星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星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星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6元,减半收取计3193元,由原告石家庄星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