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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奥冠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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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91民初1511号
原告: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安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陆万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奥冠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奥冠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54元,由原告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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