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河执字第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行别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约定:被告***于2013年7月18日前给付原告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00000元。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2014年1月10日原告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申请,2014年1月10日河间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丰田凯美瑞牌机动车一部登记在其妻子王梅名下。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依法查封了所有的丰田凯美瑞牌机动车,2015年10月14日上午9时、2015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本院已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轿车进行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报名,致使轿车拍卖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意以轿车第二次拍卖保留底价抵债81700元。2016年3月23日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河执字第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所有登记在其妻子王梅名下的丰田凯美瑞牌GTM7240G小型轿车一部作价817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以抵偿货款81700元。除已抵债的机动车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芳芳,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7082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本次终结执行裁定书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全利
审判员  巩向红
审判员  尚志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艳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