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4民初2491号
原告: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别营乡后小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302705472。
法定代表人:马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河北华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法偿还欠款247572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年11月10日,二被告购买我公司电缆价值277572元,2017年4月25日被告***为我公司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7年12月份还清。但到期后经我们催要被告仅偿还了30000元,尚欠247572元。2019年1月3日被告***为我们出具欠条。但事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以上事实,依法判准我们的如上请求。
被告***、***均未作答辩。
原告华伦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7年4月25日由被告***签字的销货清单一份,证实2017年4月25日欠货款277572元;2.2018年1月3日由***签字的律师函,证实在2017年12月14日向被告***催款的情况;3.被告***在2019年1月3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尚欠货款247572元。
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经对原告华伦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作如下认定,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被告收到原告电缆的数量,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二、证据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一)被告***认可由被告***签字的销货清单的货款系其与被告***共同所欠;(二)、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7572元,综上,该部分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其予以采信。
经审理结合采信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1月10日二被告购买原告价值277572元电缆,2017年4月25日被告***在销货清单签字。之后,被告***给付原告华伦公司货款30000元,尚欠247572元货款未还。2017年12月14日,原告给被告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所欠货款,被告刘昆仑于2018年1月3日在律师函上签字,但没有偿还所欠货款。2019年1月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原告电缆款247572元,并注明原始单据未撤。此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电缆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并给原告出具欠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给付拖欠原告货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付,对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未提交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昆仑、***偿还欠原告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货款247572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刘昆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东峰
审 判 员 唐月明
人民陪审员 刘铁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