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16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行别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华,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雨,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顺先,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一审被告:河间市通达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红领巾街(京开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下称华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雨、王顺先及一审被告河间市通达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伦公司申请再审称,通达公司2005年11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股东***等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全部财产流失,已无法进行清算。申请人代为清偿担保债务后,依法获得追偿权;***等人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达公司股东***、张雨、王顺先虽在该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公司资产未及时清算,但在诉讼中提交通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后,因涉及多起债务,人民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对该公司资产所作《审计报告》,财产查封清单和执行房产、土地、存货等资产的民事裁定书15份,及通达公司向破产企业河英公司主张1480余万元权利的《债权申报书》、银行借款还款单等证据,证明其没有因为逾期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情形的存在。华伦公司对上述证据未提交反证证明***等3人因怠于清算,导致通达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华伦公司诉求***等3人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华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谢炳忠
审判员  袁江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