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4财保2号
申请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行别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30270547。
法定代表人:马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缴亚荣,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
被申请人: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061767803G。
法定代表人:李海艳,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分别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黑MB120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8万元)和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J×××××挂号毛鑫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价值1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担保函为其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黑MB120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价值8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J×××××挂号毛鑫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保全价值12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常玉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