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诉山西中汾酒业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18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中汾酒业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中汾酒业投资酒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7)晋1182民初13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6)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人152695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之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判决义务,所有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如有不配合本院执行手段的情形,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殷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