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29财保96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永年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06日出生,住永年区。
被申请人:河北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临名关镇七里店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所有人为河北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所有人为河北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代印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