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01018号
原告:河北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永年县临***七里店村(107国道西)。
委托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明确确认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