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七里店村(107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常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