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446-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康乐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二初四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调整,本案变更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4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