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晶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448号
原告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晶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九派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书法,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晶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99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石家庄中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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