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6民初1719号
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春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新新源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
法定代表人:GAN.XIAOFENG,执行董事。
被告:中信环境水务(昌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新新源水业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水务(昌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本院在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至今未预交,亦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