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196号
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广州市。
被告:***,住广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晓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