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5民初5716号
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506号(商业楼)二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158548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初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明阳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52129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42元,减半收取计233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21元,由原告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路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凌戊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余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