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财保152号
申请人: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竹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春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贺建飞。
申请人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6032.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同年11月12日本院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为此,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4456032.76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42011816000000040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6032.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雪菲
书记员李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