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42号
原告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原告员工。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