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5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媛,女,系上诉人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杏花巷**自编**。
法定代表人:曾美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虎,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3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的诉讼请求:1.沃华公司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沃华公司赔偿***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月15日失业金损失8370元,和赔偿2019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0841.91元;3.沃华公司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4月30日工资34774.08元;4.沃华公司支付***2019年2月16日至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5.沃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142.86元;6.由沃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沃华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沃华公司赔偿***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月15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370元,和赔偿2019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0841.91元;3.依法改判沃华公司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4月30日工资34774.08元;4.依法改判沃华公司支付***2019年2月16日至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5.依法改判沃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142.86元;6.判令沃华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造成错判。事实上沃华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前没有为***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和社保关系没有转移。广州中院(2019)粤01民终24479号民事判决认定***与沃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26日解除,根据广东广州失业保险条例第38条、第50条和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沃华公司应在解除之日起15日内为***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通知***领取失业金,但沃华公司逾期不办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直至2019年12月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拒不出具解除证明和办理相关手续,给***造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根据广东广州失业保险条例第42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沃华公司应承担***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月15日失业保险金损失5670元和求职补贴2700元的损失。二、***在无奈的情况下,同意再次入职。沃华公司明知***有病仍希望***早日康复上岗工作,在双方协商一致,且在以前待遇不变的前提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15条的规定,才同意在2019年1月16日再次与沃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此受单位管理、指挥和监督,沃华公司也按新的劳动关系执行,每月以6000元的工资标准制作工资表及会计凭证并进行申报、代扣代缴个税,购买社保、公积金,双方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但沃华公司至今未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34774.08元。三、***没有收到通知被开除了,受再次失业的痛。2019年5月1日沃华公司单方终止与***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至2019年4月份,使***再次失业,本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失业金和再就业及医疗保险的条件。但因沃华公司拒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拒不办理档案及社保的转移,导致***无法享受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等的损失,沃华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20841.91元。此外,沃华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一直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沃华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法亦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1142.86元。综上所述,恳请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沃华公司答辩: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不予受理告知书,拟证明***多次向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该中心于2020年11月24日明确向***回复无法办理。2.录音资料及其文字整理记录,拟证明***及配偶曾经多次向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该中心人员告知由于之前沃华公司没有依法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而***缺乏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以无法办理失业保险,由此导致的损失,应当由沃华公司赔偿;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拟证明沃华公司直至2020年1月10日才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26日解除。沃华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不予受理告知书,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公司所在地都不在荔湾区,故社保项目的办理不应当由荔湾区社保中心进行。证据2录音资料,不认可证据三性,不清楚录音发生的时间以及谈话人员的身份,无法通过录音确认其职业和身份,另外,从录音内容来看,所谓的工作人员的说法也不能支持***的主张,故关联性不予认可。从证据规则来说,即使为新证据,但证据形成是在2020年11月,提交该证据的时间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故不认可其三性。证据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三性予以认可,是沃华公司按照(2019)粤01民终24479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而产生的,但该证据并不能支持***的主张。
本院认为:沃华公司是否应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以及应否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首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业已生效的(2019)粤01民终24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26日解除,现***主张其于2019年1月16日即该案诉讼期间第二次入职沃华公司,不仅与生效判决认定相冲突,而且没有任何证据佐证,故其要求沃华公司支付第二次入职后产生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就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上述生效判决作出后,沃华公司已向***履行了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判决义务。在此之前,因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和解除时间存在争议,包括***本人也先后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提出过不同主张,沃华公司待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并无不当。***以沃华公司没有及时出解除证明要求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处理并无不当。***虽在二审提交有上述证据,但不足以证明沃华公司的行为失当且与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即不能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判项,双方均未上诉,视为服从,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 蕾
书记员 杨 昕
书记员 李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