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1771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化(系**之丈夫),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二街5号院5号楼2层203。
法定代表人:黄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奇,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后勤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基机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化,被告美基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基机电公司向**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美基机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01年4月3日入职美基机电公司,任生产部门组装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美基机电公司未再与**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美基机电公司工作。2017年4月21日,**与美基机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的诉讼请求未超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美基机电公司应该向**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8]第1621号裁决书的裁决。
美基机电公司辩称,**关于要求美基机电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美基机电公司同意开发区劳仲委的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01年4月3日入职美基机电公司,任生产部门组装员,双方每满一年签订一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美基机电公司与**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为2012年1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美基机电公司在其与**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在美基机电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1日解除。**在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2600元。
2017年4月24日,**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包括要求美基机电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多项仲裁请求。2017年12月25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仲字[2017]第66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关于要求美基机电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不服开发区劳仲委上述裁决书的裁决,并于2018年1月3日将案件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大兴法院),并提出包括要求美基机电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多项诉讼请求。2018年3月14日,北京大兴法院作出(2018)京0115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美基机电公司向**支付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美基机电公司均不服北京大兴法院的上述判决书的判决,双方均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法院)。北京二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美基机电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一审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应不予处理”,并撤销了北京大兴法院关于要求美基机电公司向**支付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判决。
2018年8月10日,**再次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美基机电公司向**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800元。2018年11月23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仲字[2018]第162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美基机电公司同意开发区劳仲委上述裁决书的裁决;**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本院。
**和美基机电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美基机电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期满后,有权要求美基机电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美基机电公司却未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直至2017年4月21日才解除。由此可见,**有权要求美基机电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最早向美基机电公司主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为2018年1月3日,故**关于要求美基机电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日期间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故本院对**关于要求美基机电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要求美基机电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未超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本院对**关于要求美基机电公司向其支付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383.9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希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闫俊慧
书 记 员 石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