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5民初20531号
原告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二街5号院5号楼2层203。
法定代表人黄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天奇,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美基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王文鹏,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凤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天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美基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5月24日13时,王文鹏驾驶小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供电所路口处时,与姚润东(美基有限公司职工)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车辆所有人为美基有限公司)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姚润东驾驶的车辆严重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文鹏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文鹏赔偿车辆修理费255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文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13时,王文鹏驾驶小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供电所路口处时,与姚润东(美基有限公司职工)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车辆所有人为美基有限公司)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姚润东驾驶的车辆严重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文鹏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姚润东驾驶的车辆(车牌号:×××)被送往北京泊士联汽车销售中心进行维修,支出车辆修理费25598元,车辆修理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7月31日,共计69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及明细、收据、车辆行驶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王文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答辩、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对于原告美基有限公司主张车辆修理费25598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文鹏赔偿原告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二万五千五百九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元,由被告王文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凤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