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财保298

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二街5号院5号楼2203.

法定代表人:黄毅,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81116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XXX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 794 669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朱庆梅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卿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