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意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津0104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意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胥冬冬,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邵海军。
原告天津市意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301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17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