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1606号
原告: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亮,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璨,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