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103执***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