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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吉林金鹰正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5民初5543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某公司四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xx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开河大街以东、东某大路以南金鹰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xx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