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5民初5543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某公司四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xx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开河大街以东、东某大路以南金鹰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xx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