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民初字第3223号
原告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99236-2),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成发花苑2-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34233-X),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B05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2.50元,由原告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于广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