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镇***成发花苑2-2-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斯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与万卉路交口北侧100米中北工业园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斯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60563.76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6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