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5913号
原告: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49923629),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成发花苑2-2-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66236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17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元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天津鸿祥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梁
人民陪审员崔兆霞
人民陪审员王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建婧